实用的参观法院实习报告3篇
随着个人的文明素养不断提升,报告的适用范围越来越广泛,多数报告都是在事情做完或发生后撰写的。相信许多人会觉得报告很难写吧,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参观法院实习报告3篇,欢迎阅读与收藏。
参观法院实习报告 篇1一、日常工作
(一)整理案卷
自20xx年6月29号至20xx年7月24号在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实习,实习之初我们一行四人进入执行局,执行局正在进行积案的清理工作,我负责填写封面正、副卷,卷宗目录正、副卷,恢复执行审批表及备考表,忙完一个星期,执行局清理积案初步工作基本完成,由于下一步工作方案还未制定出,故繁忙的工作暂告一段落,因此执行局实习人员过多,在笔者自愿的条件下独自一人留在执行局继续执行局的实习历程。从第二星期开始工作明显减少,甚至没有,在刑庭的请求下,笔者暂时性地参加了刑庭繁忙的工作,但是仍然属于执行局,在刑庭通过填写刑事一审案件正卷目录了解到了很多办案程序,见识了很多法律文书。
(二)法庭旁听
执行局清理积案初步工作基本完成之后,闲暇时间比较多,除了在刑庭做了两天事其他的时间就自由安排,这就方便的到法庭旁听,通过法庭旁听及之后阅读庭审笔录初步掌握了庭审程序。
(三)交流
实习后一段时间不仅我的闲暇时间比较多,我的指导老师们后段时间也基本上在闲暇中度过,自然而然地交流就相应多了起来,有时候法官们的一些争论让我们打开眼界,他们不仅关注时事问题,还更加注重法理的分析,他们评论时事问题的角度新颖非一般人所能及,他们分析法理的透彻非一般人所能理,他们对社会制度应然、实然的分析、争论不禁会引发我们这些法学初学者深深地思考。有时候我只是静静地听,但有时候他们的话语会以我为中心,以增进我的知识为目的,通过与他们的交流,我得到了很多启示,下文将逐条分析。
二、法院困境
通过一个月的实习,笔者对法院困境有了初步的认识,下面主要从四个方面展开阐述:
(一)立案困境
我们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四款明确规定了起诉四个必备条件,同时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对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起诉,必须受理。
由此可见,我国民事诉讼法对起诉设置了最低限度的门槛,只要求原告身份合适,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及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及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为保障人民行使起诉权奠定了法律基础。
但是在实践中立案门槛显著高于立法立案门槛,以江夏区人民法院一执行案例为例,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而裁定中止执行的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因发现被执行人有执行财产而申请执行,立案庭不予直接立案,要求申请人到执行局签字再予立案。
但是,民俗诉讼法的起诉四个必备条件的规定在维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的同时也给法院带来困境,由于立案门槛比较低,众多的社会纠纷纷纷涌向法院,导致法院超负荷运载,法院在依法立案与社会现实之间难以抉择。
(二)行政干预司法
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而制度建设在法制假设中处于重中之重的地位,搞好法制的制度建设,实行法治,抛弃人治是人之所向。实行法治要求一切在法律的统治之下,是法律的统治而不是用法律的统治。
法治建设要求法院依法办案,严格依法办事,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然而,在我国特殊的体制下,法院很难完全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在现实中政府文件、领导人的讲话决定法院判决据我国的例子屡见不鲜。行政干预司法仍然极为严重,不是法律的统治,而是在用法律来统治。
行政干预司法加大了法院工作难度,依法理法院要严格依法办案,法律就是法院的“圣经”,但是行政干预使法院工作有了两个指导,法院到底是按照法律办案还是依照政策办案在考验着法官们。依法办案就会违背“圣旨”,依政策办案将打乱正常的法律工作秩序,民众缺乏预期,法律工作者也将失去往日的工作激情。
(三)法院严抓政治工作
法院工作者的职业素质普片低下在我国现阶段是不争的事实,退伍军人进法院、法院干部职工子弟留守法院等在前些年竞相火热登场,但是,从江夏区人民法院了解到,我国法院如今仍然重点抓政治工作,忽视了对法院法律工作者的基础法律教育以及法院法律部门职业能力教育,这也为行政干预司法提供了“良好的思想氛围”。
法院是法律的殿堂,是通过法律手段解决纠纷的法定场所,那么法院法律工作者应该把学习重心放在法律相关知识的学习上,其他国家机关也应该积极引导,鼓励,督促这一学习,而恰好相反,政治思想工作成了重点,而把极为重要的基础法律教育以及法院法律部门职业能力教育晾在一旁。
(四)法官压力大
如今,法官办案不仅要依法,而且还要照顾广大人民群众意见,(实习报告 )更为重要的是还要与政客的意见相差无几,法官承担着沉重的法律责任、社会责任及政治风
险,在办案过程中承担着本不应该承担的多重社会责任、政治风险。
不久前,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就要求,各级法院审理案件都要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出发,明显违背“以法律为根据,以事实为准绳”的办案基本原则。
房屋执行问题更加反应了法官办案的难度,最高院明确规定,被执行人只拥有一套房屋的,此房屋不能成为执行标的物,尽管法官可以依此办案,不执行此标的物,但是法官常常会感到良心不安。假如被执行人欠债权人几十万债款不还,其拥有一套几百万的房屋又不能被执行,法官依“法”办案,但往往会受到社会舆论的谴责。
(五)心理落差
理想与现实的差异、失去的与拥有的差异使部门法院人事感到有很大的心里落差,依法理,司法权力是几大重要国家权力之一,应当有与其法理地位相一直的相对独立性,但是,在我们法院系统,这种独立性很少会体现出来。同样,在我国过去法院对外享有极高的威望,法院要执行案件可以用很多强制手段,案件的执行率之高让人望尘莫及,而如今案件执行难问题已越来越突出,很多以前用的强制手段如今只能成为执行员思想里面的东西。
参观法院实习报告 篇2xxxx年xx月xx日到xx月xx日间我在xx市xx区人民法院进行了为期一个月的毕业实习,短短一个月时间,除去周六周日,实际呆在法院里的时间只有二十多天,但这二十多天来却感触颇深。
按照学校教学计划的安排,我们大四快毕业这半年必须进行一个月的实习,学校不做统一安排,要我们自己去找,这对我们可是一件难事,要知道进公检法的门不是件容易事,自己又没有什么熟人,法院会不会接受我们去实习呢?19号一下火车,就跟一班的杨裕武一起到夷陵区法院去联系实习单位,之所以找比较偏远的夷陵区法院是因为担心别的法院去找实习的人太多,能锻炼的机会太少。第一次进法院的门,心里砰砰直跳,该去找哪个领导呢,在门口向值班的法警问了一下, ……此处隐藏2016个字……才支持了原告方精神损害赔偿一万元。三是车辆及人员的流动性,法院受理案件后,送达诉状副本、举证通知、开庭传票比较难,直接影响了案件的审理进度,增大了案件的审理难度,审理周期相对较长,有一件案子是一辆武汉新洲籍的车在小溪塔撞了人,诉讼当事人涉及还涉及到武汉保险公司新洲支公司,关系错综复杂。四是判决裁定确定的民事赔偿执行不到位现象突出,法院受理的该类案件,大多是肇事者无能力赔偿或双方就赔偿额度未达成一致意见,交警部门调解不成的情况,这严重影响当事人权益和司法权威。对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的疑问:保险公司在诉讼中的地位,这个问题至今还没找到准确的答案,各地的做法都不一致,因为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适用规定不一致,夷陵区法院在审理中是把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的。
3、劳动合同纠纷,在法院听了几起关于劳动合同的案件后,发现在辩论过程中,用人单位的代理人总在强调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关系是劳务关系,或者强调是雇佣关系,而劳动者的代理人强调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是劳动关系,是一种没有签定劳动合同的事实劳动关系。审理这类案件还要涉及劳动仲裁委员会的仲裁书,要认定工伤的提起赔偿的话要先有劳动仲裁委员会做出劳动关系的认定。我旁听的一个案子是原告宜昌森金木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宜昌市分乡镇界岭村7组唐天龙关于撤消(XX)夷陵劳仲裁字第29号裁决书,驳回原告方要求确认劳动关系的请求,当时听了后觉得好笑,这原告方律师怎么提出了这样的请求,虽然我民事程序法没学好,但有一点我还是记得的,法院怎么能撤消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呢,好像是只能对仲裁机构的裁决不予采信而不能撤消,由于自己也快毕业就要走上工作岗位了,所以对劳动争议这方面的案子关注的比较多。劳动争议案件要提起诉讼一般有个先决程序,就是向劳动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不服仲裁的才可以在规定时间内向法院提起诉讼,关于劳动仲裁委员会的性质,总结一下有这几个特点:
1、并非行政机构,因此如果对其仲裁裁决不满意,不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其是社会人员组成的第三方仲裁组织,专门对劳动争议进行仲裁。
3、其设立和管理主要有劳动部门负责,仲裁员也多为劳动部门人员,因此具有半官方性质。
对经常提到的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在庭审后我也做了如下整理,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从合同的主体上看。劳动关系的一方必须是用人单位。即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个体经济组织,另一方是劳动者个人。劳务关系的双方可能都是个人,或者都是单位,也可能一方是单位,一方是个人。
(二)从用工双方的关系上看。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有隶属关系,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从事用人单位分配的工作和服从用人单位的人事安排。而劳务关系的双方则是一种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劳动者只是按约提供劳务,用工者也只是按约定支付报酬,双方不存在隶属关系,没有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权利和义务。
(三)从支付报酬的形式上看。劳动关系支付报酬的方式一般是按月支付工资,有规律性。劳务关系多为一次性的或按阶段按批次支付,没有一定的规律。
(四)从法律的适用上来看。劳动关系中产生的纠纷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纠纷,应由劳动法来调整。劳务关系中产生的纠纷是平等主体的双方在履行合同中所产生的纠纷,应由民法来调整解决。
法院里的实习让我知道了自己的不足,把全国三百多所开设法学的院校比做一个瓶子,北大人大武大就是那个瓶子的盖子,我们的学校就是那个瓶子的底,现在法学没有专科生了,我们就成了垫底的,原来我总以为法院里的法官素质都很差,混了这么多年都没过司法考试,我现在才知道自己的想法是多么的幼稚,不是法官不想学,是他们没有时间去学,整天被案子压着,总以为基层法院里法官们学历低,在法院呆了一个月后,才了解到,我坐的那张办公桌是武汉大学民商法硕士冯杨勇坐过的,而他现在在黄花法庭里工作,我对面的王志法官是91年中南政法学院毕业的,杨介平法官是中专学历,但是是90年代初的中专生,要知道,那时候考上中专的难度并不比考上大学小!深入了解了才知道自己的盲目自大,知道了自己的无知,其实自己什么都不懂,现在本生满大街都是,而自己就是那种底层学校出来的,原来心里总想着毕业后能找个待遇好的工作,这不想干,那个太苦太累了,不出去闯闯永远不知道自己有几斤几两,在法院实习,做错了什么事,法官们可以说你还是学生,可以原谅你,但当走上工作岗位后再出错,就要承担责任,设身处地为法官们着想一下,假如自己是法官,当在判决书上签下自己的名字时就意味着一种神圣的责任,前提是要公证,这代表的行使国家的审判权,法院专门有审判监督庭,专门负责错案追查制,实习让我在学生和走上社会进入工作岗位之间有个良好的过度,是人生的一段重要的经历,也是一个重要步骤,使我提前了解了社会,为适应不断变化的社会做好了思想和能力等方面的充分准备,为就业打好了基础,对我的将来有着极大的帮助。
看着自己写的这些东西,感觉杂乱无章,似乎还有很多要说的话,实习的最大收获就是悟出了一个道理,路还很长,要学的东西还有很多!
参观法院实习报告 篇3首先,我想向所有为我的实习提供帮助和指导的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及我的老师致谢,感谢你们为我的顺利实习所作的帮助和努力。同时,我要感谢吉林大学法学院法律实习协会,感谢协会的负责人和协会的所有同学,感谢你们在临近期末考试的时候还在为我们实习而忙碌!
通过实习,我了解了许多平时在书本上学不到的实践知识,在我的专业领域获得了实际的工作经验。在此期间,我注意将自己所学理论与实习实践有机结合起来,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使我更好的理解和掌握了所学知识。实习期间,我进一步学习了相关法律知识,了解了庭审案件从立案到结案的过程,熟悉了庭审的具体程序。实习结束时,我的工作得到了实习单位充分的肯定和较高的评价。
在近一个月的实习时间里,我基本上掌握了案卷的整理、订卷等工作的操作细节;进一步巩固了一些具体的司法程序知识,如:刑事案件的简易程序、普通程序等;在实践中巩固了一些司法文书如执行通知书、结案登记表、换押证、上诉函、开庭公告、提押票、传票等的书写方法。
这次实习是我大学生活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经历,其收获和意义都很大。通过实习,我将自己所学的知识应用于实际的工作中,理论和实际是不可分的,在实践中我的知识得到了巩固,解决问题的能力也受到了锻炼;本次实习开阔了我的视野,使我对法律在现实中的具体运作有所了解,也对专业用语有了进一步的掌握;此外,我还结交了也一些法官朋友,从他们身上我学到很多为人处世的方法,这些都是在书上学不到的。在整个实习过程中,作为一个吉大学生,我竭力成为一名吉大文化的使者,向社会展示吉大学生的良好素质,使他们了解吉大。
最后,我想借此机会,再一次向为我的实习提供帮助和指导的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及我的老师,吉大法律实习协会的所有同学和在实习过程中帮助我的朋友、同学致以衷心的感谢!我会在将来的学习和工作中,充分吸取这次的实习经验,将它更好的运用在实际工作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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